[請益] 民法第948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RoyHoliday)時間7年前 (2017/07/24 00:17), 7年前編輯推噓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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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 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 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關於這條有個疑問 本文中已經寫受讓者若是善意,其受讓受保護 然後在但書中 為何又有強調一個明知呢? 是否為多餘的,還是有其他意思我誤會了? 懇請大大們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0826676.A.FE1.html

07/24 00:37, , 1F
就是故意跟重大過失而不知不適用
07/24 00:37, 1F
我的意思是說 既然受讓人是屬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了 那為何但書又要再加上明知(故意)? 善意受讓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權限,這我能了解。 但 善意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 既然受讓人都是善意的了,怎麼又會是明知? ※ 編輯: RoyHoliday (223.140.116.93), 07/24/2017 01:01:13

07/24 01:18, , 2F
但書說的是 受讓人,不是 善意受讓人,你用善意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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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01:19, , 3F
解釋當然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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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01:43, , 4F
前段的主體是"善意的"受讓人 但書的主體是"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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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如果都是善意受讓人的話何必用但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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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01:46, , 6F
記得張台大上課好像說過,會有這個疑問,代表你的邏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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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立法技術的問題,立法者像是個囉唆的老媽子,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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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重複提醒“非善意”就是“明知”、“惡意”不適用“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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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其實但書只要明文“重大過失而不知”不在此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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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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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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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明知跟重大過失套進本文取代善意就比較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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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蠻好的,就是立法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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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57, , 14F
就立法技術太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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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0:41, , 15F
就只是冗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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