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關務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50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
求,將其中45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A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
之股數有多少?
A:5萬股
B:20萬股
C:25萬股
D:30萬股
答案:D:30萬股
我的問題是這樣,依民法889之規定,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次依公司法197-1Ⅱ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因此答案可能有兩個,
一是質權人(銀行)與出質人(甲)有約定讓甲繼續行使股東權利,
才會有公司法197-1Ⅱ的適用吧...其計算方式為甲手邊的5+出質的(只能算一半50/2)=30
否則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應該答案是A才對?剩下25萬股的股東權利應由銀行行使。
麻煩大家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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