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訴訟法判決與裁定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immen42689.2)時間7年前 (2017/07/17 04:56), 編輯推噓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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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依小弟所學, 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 在刑事訴訟法303條有關程序上訴訟條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決, 但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卻是裁定駁回, 小弟有兩個問題: 一,為何行政訴訟法沒有不受理判決的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規定是可以補正的,但如果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的情形,法 官則裁定駁回,但這樣仍沒有消滅訴訟繫屬,這案件就仍然沒有終結,那要如何處理? 手機排版 請各位見諒, 還有請各位解答與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53.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0238613.A.6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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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這問題的實益是什麼,就兩個不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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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您所謂克服訴訟障礙指的是? 裁定駁回訴訟就沒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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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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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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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08, , 5F
行政訴訟法的本質,與民事訴訟比較相似,你拿刑事訴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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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行政訴訟相互比較,本來就比不出個所以然,也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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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不受理判決,我沒記錯的話,大概只有在刑訴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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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案件不因裁定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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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觀念不完全正確,而且很危險,請務必導正,民訴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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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要件欠缺程式,經命補正不補,法院依該規定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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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否因該裁定終結?當然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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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行訴107條因訴訟要件欠缺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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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繫屬當然亦因該裁定而消滅。裁定程序駁回跟實體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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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及區分實益應在於,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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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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