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2年律師二試]股息 紅利 新股 現金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時間6年前 (2017/07/12 11:14),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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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5QWkLp 會計師公會的以上文章指出: " 經濟部已於101年1月4日發布公司法第241條新修正條文(表一), 其修正理由為... 另依本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分派之新股或現金, 性質上非屬股息或紅利,其對象係以股東為限。" 我想問: 1. 依公司法240條,得由股東會決議將股息股利已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公司法241條則是依公司法240條股東會決議之方法,發給新股或現金。 究竟新股、現金是否"僅"為發放股息、紅利的不同方式?????? 2. 問題來源是102年律師二試第1題,解題書第1小題回答不可分派股利, 第2小題卻回答分派現金股利合法,我覺得很矛盾... --------------------------------------------------------------- [102年律師二試] 一、A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家績優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其股利政策一向十分穩定且豐厚,惟因受到國際原料價格大漲影響, A 公司於民國 101 年度,稅後淨損達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A 公司之實收股本為 5,000 萬元, 未分配盈餘(不包括民國 101 年度淨損)為 800 萬元, 法定盈餘公積 3,000 萬元,特別盈餘公積 1,000 萬元, 資本公積為 4,000 萬元。 (其中,歷年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的累積金額為 2,000 萬元, 但無受贈與所得)A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 並通過董事會所擬具之 1,800 萬元虧損彌補案及 1,500 萬元發放現金股利案。 請依公司法規定並附理由,說明以下各題: (一)民國 102 年 6 月股東會決議填補虧損之同時,可否再決議分派股利? (二)股東會通過董事會所擬具的配發現金股利 1,500 萬元額度, 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20 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10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9829248.A.E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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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後面的「分派股利」指的是盈餘分派,而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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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的前提為已填補虧損,所以既然當年度有虧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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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應該要優先彌補,不能分派盈餘(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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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的分派新股跟現金,並不是盈餘分派,而是「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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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積的特殊使用」,其依據是公司法第241條(俗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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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電條款)。即使公司當年有虧損,在「無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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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下,還是能在符合要件時以資本公積分派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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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跟現金;第241條是為了讓歷年經營成果優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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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在資本公積的充足上),不會因為當時不景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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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當年虧損導致無法分派盈餘,而無法提供股東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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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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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你解題書上第一小題怎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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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的解題書跟看高點擬答都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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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PPG0v2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