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適用問題
各位國考戰士&前輩們好,小妹最近在念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章節,想起之前期中考試的題
目
甲為雙腳殘廢的農場主人,某日撞見鄰居小孩(國小)乙竊取其農場內作物玉米ㄧ根(已得
手)而欲逃走,遂拿手槍瞄準乙的大腿開槍,導致乙大腿受傷。
本案甲可否主張阻卻違反事由?
小妹自己的想法是
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構成傷害罪,雖然防衛情狀有了,防衛行為也有了(足以排除現在
不法侵害且甲腳瘸開槍是唯一做法),但是其所保護的法益(ㄧ根玉米的財產法益)與乙的
身體法益相較之下具有懸殊差異而絕對失衡,故甲不得據此主張正當防衛。
有想過可不可能成立緊急避難,但是在利益衡量時,這種防衛型避難要求保全利益非顯低
於犧牲利益,但我在上述討論正當防衛時就認為身體法益>>>ㄧ根玉米財產法益,那在這
裡也會被打掉,所以甲也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以上是小妹個人想法,不知道其他國考戰士&前輩們的看法??
另外記得題目還有另一種是增加了乙是累犯的要件,不知道這樣對論述是否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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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防衛過當,在易台大的書的前提是有多種足以排除侵害方法的手段而沒有選擇最小侵
害手段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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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JAFA (223.139.26.129), 07/11/2017 1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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