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4年律師第一試第72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時間8年前 (2017/07/01 22:43),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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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選項D 若一審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否應向高等法院提二審上訴,為何選項D不正確?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166 號 民事判決 正確答案是CE 72、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 ,主張略以:乙 向甲承租 A 屋營業,租期 5 年,租金每月 20 萬元,因積欠 8 個月租 金未付,乃簽發同額支票以為清償,該支票經提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乙給付票款 16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B)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乙不同意甲所為訴之 追加,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C)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如乙同意甲為訴之追 加,受訴法院應以原程序繼續審判 (D)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 敗訴之判決,甲得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E)第二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須經第二審法院依法許可後,始得提起第三審上 訴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166 號 民事判決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 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原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以下未註 明者均同)34萬1,950元,嗣擴張請求金額為53萬2,296元本 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所規定之情形,原審法院並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原審法院簡易庭於民國98年9月23 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上訴人於98年10月1日補繳, 原審法院於98年10月6日將案號由北勞簡字改為北勞訴字, 並以通常程序進行),兩造就此亦均無意見(本院卷第40頁 背面)。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自應由本院審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109.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8920208.A.5D3.html

07/01 23:07, , 1F
因為租賃關係不問金額還是走簡易程序
07/01 23:07, 1F

07/01 23:08, , 2F
427第二項本文/前段
07/01 23:08, 2F

07/02 17:21, , 3F
對吼 眼殘 感恩~
07/02 17:21, 3F
文章代碼(AID): #1PLxKGN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