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聘用人員解聘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嗶嗶鴨)時間6年前 (2017/06/30 21:33), 編輯推噓10(10022)
留言32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大大晚安 我在行政法解題書中看到的題目 跟考銓看到類似題目 解法不太一樣 想請問大家這個問題 題目都是有關行政機關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 予以解聘之行為的定性 行政法的解題書: 前者是行政契約聘用 後者是行政處分解聘 解題架構是 提到兩行為並用禁止 最後用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決議認為是行政處分 考銓解題書: 引保訓會93年實務見解 認為解聘是終止行政契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而不得提起復審只能提申訴再申訴 以上兩個解法不一樣 而最高行的98年7月第1次決議的案例事實是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聘用人員也可以用嗎? 謝謝板上各位強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199.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8829613.A.127.html

06/30 21:49, , 1F
你覺得解釋函令跟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誰大?教師適用
06/30 21:49, 1F

07/01 00:29, , 2F
要先寫98.7的決議,然後再用行為形式併用禁止罵罵它
07/01 00:29, 2F

07/01 00:32, , 3F
教師有教師法,屬於行政契約,聘用人員要先定性是什麼
07/01 00:32, 3F

07/01 00:32, , 4F
關系吧,個人淺見
07/01 00:32, 4F

07/01 08:01, , 5F
公校是行契,私校是私契;聘用人員是定期契約,無需以VA解約
07/01 08:01, 5F

07/01 09:06, , 6F
公立學校教師以考銓來說是聘任人員,非聘用人員,這
07/01 09:06, 6F

07/01 09:06, , 7F
兩個詞或許其他地方會混用,但考銓必須分清楚
07/01 09:06, 7F

07/01 09:13, , 8F
應該要看是否準用保障法102條第4款規定。若是教師,本身
07/01 09:13, 8F

07/01 09:13, , 9F
即有教師法適用;但若是聘用條例(依法律)則準用。接著再
07/01 09:13, 9F

07/01 09:13, , 10F
依其解聘性質(但行政契約訂定,後續效果隨之,例外為行政
07/01 09:13, 10F

07/01 09:13, , 11F
處分)。最後,判定該行政處分,決定用複審還是申訴程序。
07/01 09:13, 11F

07/01 09:38, , 12F
擾亂一下你好了!最近有聘任條例的公務人員.你因該不知道吧?
07/01 09:38, 12F

07/01 10:32, , 13F
謝謝各位大大,我本身考人事,我知道聘任跟聘用不同,
07/01 10:32, 13F

07/01 10:32, , 14F
所以在行政法解題書的解法,他是將聘任聘用約聘全都
07/01 10:32, 14F

07/01 10:32, , 15F
用98.7決議來解,所以才有此疑問
07/01 10:32, 15F

07/01 10:34, , 16F
所以結論是依98.7決議取他意旨,以行政處分做結,考
07/01 10:34, 16F

07/01 10:34, , 17F
銓也如此作答嗎
07/01 10:34, 17F

07/01 10:54, , 18F
我覺得就是erin板友說的 其他科的不見得分得清聘任聘
07/01 10:54, 18F

07/01 10:54, , 19F
用不同,我手裡林清的課本也是小標寫聘任,內文又寫聘
07/01 10:54, 19F

07/01 10:54, , 20F
07/01 10:54, 20F

07/01 10:55, , 21F
但考銓就分的很清
07/01 10:55, 21F

07/01 11:11, , 22F
考銓要區分解聘性質是什麼,才能再依保障法救濟程序
07/01 11:11, 22F

07/01 12:32, , 23F
聘用人員 跟 教師,兩者適用法規不同,為何硬套用98.7決?
07/01 12:32, 23F

07/01 12:33, , 24F
最高行判決見解,聘用人員解聘非行政處分。請自搜判決
07/01 12:33, 24F

07/01 13:10, , 25F
教師法第33條,得依性質提訴訟 或訴願、行訴,所以解聘性
07/01 13:10, 25F

07/01 13:11, , 26F
質有得討論空間;聘用人員條例無此問題
07/01 13:11, 26F

07/01 13:27, , 27F
因為98.7好像是年代最新的,我就是一直對聘任聘用不一
07/01 13:27, 27F

07/01 13:27, , 28F
樣所以過不去,今早問林清老師,但他的意思是都用98.7
07/01 13:27, 28F

07/01 13:27, , 29F
來解
07/01 13:27, 29F

07/01 14:01, , 30F
請參考保訓會104年保障實務研討會
07/01 14:01, 30F

07/01 15:41, , 31F
https://tinyurl.com/yc2vup9z 北行102訴328判決,見第
07/01 15:41, 31F

07/01 15:43, , 32F
306-320列。這就不適用教師法,拜託別亂套
07/01 15:43, 32F
文章代碼(AID): #1PLbCj4d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