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大法官釋字749號 計程車駕駛人定期禁業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落葉~小楓~*)時間7年前 (2017/06/02 20:20), 7年前編輯推噓5(503)
留言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許宗力大法官(現任院長),當時大法官解釋第584號 協同意見書: 五、結語 禁止特定人終身從事某職業之規定,對職業自由之限制不可謂不嚴,最後仍 對其作成合憲宣告,心情毋寧是沈重的,並且也對自身調查能力之有限感到沮喪 。且本席也同意,禁止特定暴力與性侵害犯罪前科者從事特定職業,在某意義下 無異於對監獄服刑期間內教化效果的全盤否定。然犯罪防治理論至今未曾研究出 確保全體受刑人出獄後不再犯的有效方法,所以再犯率遠高於一般人的犯罪率仍 是目前每一個社會無法擺脫的負擔,也是不得不接受的事實。在承認對受刑人教 化應發揮效果的同時,應體認教化的效果因個案情況而有不同,痛改前非的人有 之,一錯再錯的人亦不在少數,本問題的重點不在於社會排斥已改過自新的人, 而是在於再犯預測的正確性目前尚未能達到社會可以接受的程度。一旦再犯預測 程度提昇,或可以有確實數據證明該等犯罪者在經過一定時間後,其再犯率已遞 減到社會可接受之剩餘風險程度,本席有改變立場的心理準備,改作違憲判斷。 另外需補充說明者,對暴力及性犯罪前科者採取終身禁止從事營業小客車職業的 措施,本來就只是一種局部性的、而不是全面的解決方式,對於其他手段在非暴 力及性犯罪前科駕駛的管制,本不具任何替代性,因此主管機關不應該,也不至 於因本件對系爭條文未宣告違憲,即依賴這種局部性的手段而怠於繼續致力於降 低整體營業小客車犯罪的政策研究與實行。 這是大法官解釋749號,就對類似的條文宣告了違憲 兩次雖然有所不同,但是院長的確改變了他自己在92年的見解了。 大法官解釋第584號標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 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 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大法官解釋第749號標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 、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 吊銷其駕駛執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6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6405943.A.0B7.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00199bcd (180.177.161.6), 06/02/2017 20:20:00 ※ 編輯: a00199bcd (180.177.161.6), 06/02/2017 20:20:22

06/02 20:56, , 1F
我怎麼聽起來很像人本,我不知道要怎麼解決,那是你的責任
06/02 20:56, 1F

06/02 20:57, , 2F
但你不可以禁止。
06/02 20:57, 2F

06/02 21:08, , 3F
也太快了吧?
06/02 21:08, 3F

06/02 21:28, , 4F
就迎合老闆的意思。我滿想看性侵殺人不能公布姓名,反而虐動
06/02 21:28, 4F

06/02 21:28, , 5F
物要公布大法官的見解。
06/02 21:28, 5F

06/02 22:43, , 6F
其實不太一樣,說真的
06/02 22:43, 6F

06/02 22:49, , 7F
就是一堆恐龍、一堆沒用的教化可能,才一堆性侵犯再犯率
06/02 22:49, 7F

06/02 22:49, , 8F
高到不行,怪誰?司法院院長都解決不了,怪我囉
06/02 22:49, 8F
文章代碼(AID): #1PCLVoDE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