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土地法第12條回復原狀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宗)時間7年前 (2017/04/24 01:53),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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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些觀念不知道對不對,還請前輩開導,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 土地法12條之回復請求權係基於法律規定,為原始取得,並非原土地所有權因土地成為14條不得私有土地消滅而得回復,所以尚未經重新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登記機構不得逕為登記「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7月第2次庭長會議」 然後我看到「最高法院103年第9次民庭會議」,私有土地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於何時回復? 甲說:於浮覆時即回復 乙說:向登記機構申請核准時回復 採甲說:原土地成為14條不得私有土地其所有權,僅擬制消滅非物理消滅,原土地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地政機關核准。 問題:請問回復登記請求權到底要不要經過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外才能請求? 好像看起來不用登記就可以回復那為何還要公告後成為非14條私有土地才能請求 還是我哪個環節觀念錯誤或是前輩們可以補充的觀念可以幫忙修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30.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2969980.A.D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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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那個決議 1.證明原有 2.脫離水道 土地浮現要脫離水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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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之理。公告只是認定有無脫離水道的技術性補充規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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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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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有沒有可能是:有所有權但不給登記? 求神人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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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請求權有消滅時效。2.於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浮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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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學說多多不是一個結論那麼簡易可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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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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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規定,浮覆地劃出水道河川範圍始得申請回復。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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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水道河川之範圍大於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4款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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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私有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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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公告後 但這是誤解14條原意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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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_Edyr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