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營造物使用規則的性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本將心照明月)時間7年前 (2017/04/18 10:4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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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106關務四等行政法概要 三、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定 ,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 問:該利用規則的屬性和出示證件與良民證是否違反行政法原則 後者當然是違反第七條的比例原則,但我的問題是卡在前者 關於公營造物的利用規則,我目前有查到兩個說法 1.依照行政程序法92條2項後段「一般使用」,將公營造物利用規則定性為對利用人之  一般處分。 2.認為利用規則屬於對內的行政規則,性質是行政命令 請問這個部分目前是有兩說嗎? -- 「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0.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2483790.A.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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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學說採德國見解認為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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