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5普考戶政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時間8年前 (2017/03/18 08:58), 8年前編輯推噓5(505)
留言10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 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 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1.此題我先引用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 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 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但本題情形甲非動機錯誤故不適用第 88 條第2項動機錯誤例外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 誤 故表意人得撤銷之 2.之後我引用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題我拿到25分 我想可能是沒寫到第 93 條(我也忘記我是否有寫到這一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3.但公職王和高上的解答都認為此題可適用民法第 88 條第2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同時依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本題除斥期間已 經過 故甲之撤銷權已消滅 不得行使撤銷權 高上和公職王的差別在於高上有提到甲仍可依民法第 92 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http://0rz.tw/eBzbq 高上擬答 http://0rz.tw/f1ZHV 公職王擬答 4.另外我有看到動機錯誤的定義: 表意人在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特定內 容 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 認識不正確之意。 我想請問我關於動機錯誤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認為本題不適用民法第88條第2項 但補習班擬答卻說可以 究竟誰對? 想和大家討論看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33.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798732.A.AF3.html

03/18 09:01, , 1F
我會認為有88條2項,因為中古車買賣時,泡水事故等等是重要
03/18 09:01, 1F

03/18 09:02, , 2F
關鍵,影響到購買人的購買意願
03/18 09:02, 2F
單純看法條是這樣 可是我看參考書上說這是動機錯誤的例外可撤銷意思表示之情形 本題我認為題目所述甲並沒有動機錯誤而是單純被乙所詐欺 故不適用 如果可以適用第88條第2項 那動機錯誤問題又該如何解釋? 還是我對動機錯誤的理解有誤?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09:12:29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09:22:00

03/18 12:20, , 3F
這很明顯就是動機錯誤,原則不得撤銷,但屬物之性質
03/18 12:20, 3F

03/18 12:24, , 4F
錯誤,又交易上認為重要(是否為泡水車很重要吧),例外
03/18 12:24, 4F

03/18 12:27, , 5F
得撤銷,可是又超過除斥期間故撤銷權消滅……
03/18 12:27, 5F

03/18 12:48, , 6F
詐欺與表意間的關聯在哪裡?買方本來就要買車,不是受詐欺
03/18 12:48, 6F

03/18 12:48, , 7F
才決定要買車。沒有隱瞞還是會買,只是改成另外一台車
03/18 12:48, 7F
可是本題甲難道不是被乙詐欺車況正常才買車的嗎? 如果乙誠實以對 甲就不會為意思表 示了 這難道不適用民法第92條嗎? http://0rz.tw/pbV8g 「泡水車」是否涉及民事、刑事責任? http://0rz.tw/8oRTX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詐欺罪的追溯期間多久?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 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 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 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 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 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 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 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 損害。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3:28:55

03/18 14:26, , 8F
題目不是問得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嗎?主要還是以
03/18 14:26, 8F

03/18 14:28, , 9F
88II來回答,92只是補充說明甲的救濟方式
03/18 14:28, 9F
謝謝你的回覆 剛翻了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有提到這一題 作者認為被詐欺的意思表 示也是一種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是自己陷於錯誤 而第92條是因為被詐欺而陷於錯誤 因此在本題討論上建議兩者一起論述 1.倘甲無過失 甲原則上得依民法第88條第二項撤銷其意思表示 然依第90條之規定其撤 銷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失效 故不得依第88條之規定撤銷 2. 倘乙對該泡水車之事實有所知悉 自應對甲告知 然其卻聲稱車况良好 可認係以詐術使 甲陷於錯誤 又依第93條之規定 關於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其撤銷權自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均 得為之 故甲得依第92條規定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6:04:00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6:05:25

04/04 12:00, , 10F
這很明顯就是重大動機錯誤啊~你在想什麼
04/04 12:00, 10F
文章代碼(AID): #1Op8PCh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