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地特四等戶政民法第一題(表見代理)
最近讀到表見代裡的章節,其中"是否構成表見外觀"這一個爭點,
發現有些題目不知道到底該用無權代理或是表見代理去解
因此想請問版友們的意見,謝謝~
題目如下:
Q:甲向商店購買飲料一瓶,取得統一發票後,隔月幸運中獎新臺幣 20 萬元,但因工作
繁忙,委請乙代為領獎,並交付身分證及印章。
乙除代甲領獎之外,又心生歹念,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借款 10 萬元,
丙見乙持有甲的身分證及印章,誤信乙已獲得甲的授權,便同意借款。
乙即書立借據一張,並蓋用甲的印章。
請問:甲應否對丙負清償借款之責?請附理由說明之。
這題公職王跟高點的擬答都解甲無須負授權人的責任,
有引到的實務見解就是「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
該則判例之重要內容是: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
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
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
這則判例中其實只有提到印章,沒有討論到題目所提的身分證
所以我又找了其他的實務見解,如下:
1.印章+支票簿:要負授權人責任(44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內容:
某甲在某某配銷所之職位僅次於上訴人,上訴人之『印章與支票簿』常交與某甲保管,
簽發支票時係由某甲填寫,既為上訴人所自認,
縱令所稱本件支票係由某甲私自簽蓋屬實,
然其印章及支票既係併交與該某甲保管使用,
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該某甲,
按諸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2.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不用負授權人責任(95年台上字第2426號判決)
內容: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本人將『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
除該特定事項外,該他人以本人名義所為其他法律行為,
尚難僅憑其持有本人之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
即認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可是其實這兩則見解及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都沒有寫到身分證的問題,
所以就不知道交付印章+身分證,是否須負授權人責任?
我自己覺得是要負授權人責任(構成表見代理)
但不知道為甚麼擬答都偏向"不構成表見代理"
因此覺得解題的時候解不構成表見代理(亦即乙是無權代理)是否比較符合閱卷老師想看的
答
還是說因為沒有實務見解針對身分證做討論,所以只要論述的有理有據就可以有不錯的分
數
想看看版友們如果碰到這種題目會怎麼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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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765212121 (103.246.211.31), 03/12/2017 2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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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765212121 (103.246.211.31), 03/13/2017 06:36:59
已了解,謝謝版友們解答~
※ 編輯: z765212121 (103.246.211.31), 03/13/2017 0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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