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地特四等戶政民法第一題(表見代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看電視戴眼鏡)時間8年前 (2017/03/12 21:56), 8年前編輯推噓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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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表見代裡的章節,其中"是否構成表見外觀"這一個爭點, 發現有些題目不知道到底該用無權代理或是表見代理去解 因此想請問版友們的意見,謝謝~ 題目如下: Q:甲向商店購買飲料一瓶,取得統一發票後,隔月幸運中獎新臺幣 20 萬元,但因工作 繁忙,委請乙代為領獎,並交付身分證及印章。 乙除代甲領獎之外,又心生歹念,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借款 10 萬元, 丙見乙持有甲的身分證及印章,誤信乙已獲得甲的授權,便同意借款。 乙即書立借據一張,並蓋用甲的印章。 請問:甲應否對丙負清償借款之責?請附理由說明之。 這題公職王跟高點的擬答都解甲無須負授權人的責任, 有引到的實務見解就是「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 該則判例之重要內容是: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 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 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 這則判例中其實只有提到印章,沒有討論到題目所提的身分證 所以我又找了其他的實務見解,如下: 1.印章+支票簿:負授權人責任(44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內容: 某甲在某某配銷所之職位僅次於上訴人,上訴人之『印章與支票簿』常交與某甲保管, 簽發支票時係由某甲填寫,既為上訴人所自認, 縱令所稱本件支票係由某甲私自簽蓋屬實, 然其印章及支票既係併交與該某甲保管使用, 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該某甲, 按諸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2.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不用負授權人責任(95年台上字第2426號判決) 內容: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本人將『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 除該特定事項外,該他人以本人名義所為其他法律行為, 尚難僅憑其持有本人之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 即認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可是其實這兩則見解及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都沒有寫到身分證的問題, 所以就不知道交付印章+身分證,是否須負授權人責任? 我自己覺得是要負授權人責任(構成表見代理) 但不知道為甚麼擬答都偏向"不構成表見代理" 因此覺得解題的時候解不構成表見代理(亦即乙是無權代理)是否比較符合閱卷老師想看的 答 還是說因為沒有實務見解針對身分證做討論,所以只要論述的有理有據就可以有不錯的分 數 想看看版友們如果碰到這種題目會怎麼解~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246.21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327009.A.92A.html ※ 編輯: z765212121 (103.246.211.31), 03/12/2017 21:57:25

03/12 22:16, , 1F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4年度上字第37號
03/12 22:16, 1F

03/12 22:30, , 2F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03/12 22:30, 2F

03/12 22:40, , 3F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
03/12 22:40, 3F

03/12 22:43, , 4F
80年台上字第2323號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
03/12 22:43, 4F

03/12 22:43, , 5F
印鑑章及本票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03/12 22:43, 5F

03/12 22:48, , 6F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5007號
03/12 22:48, 6F

03/12 23:38, , 7F
佩服J大!我只記得陳曄老師說交付身分文件的都看不出
03/12 23:38, 7F

03/12 23:39, , 8F
要代理什麼所以是表件代理(還特別註明身分證)
03/12 23:39, 8F

03/12 23:48, , 9F
僅憑身分證及印章無法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故本人免負
03/12 23:48, 9F

03/12 23:51, , 10F
授權人責任。另表見代理亦屬無權代理,差在本人有無
03/12 23:51, 10F

03/12 23:53, , 11F
授權人責任。(from 李俊德老師講義)
03/12 23:53, 11F

03/13 06:23, , 12F
歡迎善用此信箱 https://goo.gl/uiYHvS
03/13 06:23, 12F
※ 編輯: z765212121 (103.246.211.31), 03/13/2017 06:36:59 已了解,謝謝版友們解答~ ※ 編輯: z765212121 (103.246.211.31), 03/13/2017 06:48:29

03/13 08:37, , 13F
更正 少打「不」—>不是表見代理!><sorry
03/13 08:37, 13F

03/13 08:42, , 14F
r大3Q~
03/13 08:42,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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