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99年高考三等 竊盜與詐欺
題目:
甲、乙二人相約,利用白天,由甲進入A家中竊取金飾,乙在外把風,甲於入屋內 翻箱
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但見抽屜內有新台幣 1 萬元,遂將 1 萬元放入自己口袋,出門後
告知乙,找不到金飾,改天再來,將 1 萬元獨自侵吞。問甲、乙所為如何論處?
一、甲當然是321條1項1款和2款的加重竊盜該當
二、甲乙有事前犯意聯絡,過程中乙的把風行為和甲的行為有功能支配,乙是加重竊盜
共同正犯
問題在於,甲欺騙乙沒找到金飾,然後私吞一萬元這個行為,有解題認為構成對乙的
詐欺未遂。但339條的文字: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法條來看,甲騙乙這個行為,有該當詐欺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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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解題寫法:
甲用詐術使乙放棄對竊盜所得的請求權,如果採用法律與經濟財產概念,不法所得
不能算入乙的財產,所以詐欺既遂的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主觀上甲對於構成詐欺罪的事實有所認知並有意為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要件
該當;客觀上甲已經著手,所以是詐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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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考慮。如果跟她結了婚,我一輩子都會用疑惑的眼光看她。
我會想『宓早就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反過來說,如果我沒跟她結婚,就算宓知道會變
成那樣,也跟我無關。我就沒必要對自己最珍惜的她發出疑惑的眼光了。」「那就是……
愛上未來漫步者的我所能做的事情。」
龍族Ⅱ-虛假之愛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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