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地特四等行政法第46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時間9年前 (2016/12/15 08:44), 9年前編輯推噓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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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A 公司因違規增建廠房遭主管機關下命自行拆除,A 公司未自行拆除而由主管機關之 人員予以拆除時,其拆除費用得否向 A 公司收取? (A)可以,因行政執行法明定直接強制之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B)可以,因行政執行法明定各種行政執行之費用均由義務人負擔 (C)不可以,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因行政執行法未明定直接強制之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故不得向 A 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D)不可以,因其他法規已另有規定,故不得向 A 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這題答案是(C) 我選(B) 因為當初在考慮此題由主管機關之人員拆除究竟是代履行還是 直接強制中的拆除住宅 但(B)選項後段的敘述:因行政執行法明定各種行政執行之費用 均由義務人負擔這句話是錯的 上網查及看了林葉和程樂的課本後 發現有以下相關爭點: 行政機關自力代履行之容許性? 所謂「指定人員」究何所指?涉及執行機關得否「自己(自力)執行」之問題。亦即,執 行機關所指定之人員,是否僅限於自己機關內部所屬公務員?或包括他機關之公務員乃至 於民間團體或個人? 自力代履行否定說:   依本說,所謂的「指定人員」在解釋上不包括執行機關自己實施之「自力執行」,而應 僅限於委由第三人之「他力履行」。否則將無法與行政機關之「直接強制」相區別。易造 成行政執行體系混淆。 自力代履行肯定說(多數說): 自現行第 29 條第 1 項之規範方式而言,如認「指定人員」以人民為限,不免產生重複 規範之弊;而倘認為指定人員係無隸屬關係之他機關公務員者,又不免與「職務協助」之 制度相混淆。自執行效率而言,行政執行主要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 義務相同之狀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選擇何種方式達成執行目的,執行機關應有裁量 空間。故執行機關應得逕以自有人力執行之。自保障人民權益而言,執行方法只要符合法 律規定即可,由私人或行政機關代履行並無太大差別,相對人皆有「容忍之義務」,況且 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者,執行機關較能貫徹對其之監督,反而對義務人更有利。 從本題來看很明顯是採自力代履行否定說 實務上似乎也採此說 因為看到國考版以前的文 章有討論到: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時間 Fri Apr 22 22:09:16 2011 ─────────────────────────────────────── : : 顯然是可替代義務 : : 通說實務見解亦同 : : 參法務部法律字第0910045357號函 : 幾點錯誤 : 1.拆除違章建築系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非有法令授權,無法阻卻違法,所以根本不 : 可能代履行(白話說,就是非有主管機關之授權,拆除他人房子都是侵權行為) : 參法務部法律字第0910045357號函顯然未考慮法令保留和行政委託之問題,拆除 : 人如果沒有取得行政委託授權,如何阻卻違法?如何能強制拆除建築物 : 所有人之違建?僅憑其與主管機關簽訂的私法契約?此能對抗違建所有權人嗎? : 又如果是行政助手,那在場下令拆除的還是主管機關之代表,並配合警察機關排除 : 不法腕力之干擾,其仍為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2款之直接強制而非同條第1項 : 之間接強制! : 簡言之,沒有任何公權力強制介入的違建強制拆除,在現實上是根本是不可能實現 : 的,而有公權力介入的拆除就不可僅是單純的代履行,而應為直接強制或行政委託 : 2.違章建築拆除,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已列明為直接強制,無代 : 履行之可能 雖然小弟以前回過 但是覺得還有說清楚的必要 直接強制與代履行如何區分? 小弟看到至少有四說 甲說: 視義務是否可替代 如果是可替代義務則為代履行 否則為直接強制 理由 大概是強制執行法可替代義務只有代履行一種執行方法 並無直接強制 缺陷 1行執32沒有說間接強制只限代履行 2行執28II直接強制執行方法有拆除建築物 而拆除建築物在強執上是可替代義務 乙說: 視有無行執32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 理由 比例原則 間接強制較直接強制為更小侵害手段 缺陷 1有什麼可替代義務是不及代履行 而須直接強制? 很少見到 2對於義務人來說 兩者都是造成與已履行同樣狀態 代履行還要收錢 直接強制不用錢 誰才是更小侵害手段? 丙說: 視行政機關的主觀意思而定 如果告戒中有收費的表示係代履行 否則為直接強制 理由 只有代履行才能收執行費用 缺陷 1如果法條明定要收費用 收費究竟是不是官署主觀意思 到底是何者 2而且從代履行與直接強制區別實益就是可否收費 現在就是不知道是何者而不知能否收費 到底要不要告戒收費的表示 有循環論證之弊 丁說: 執行機關所為是直接強制 第三人所為是代履行 理由 這是實務所採 簡單容易區分 缺陷 此說下自力代履行無法存在 為何第三人執行就能收費 行政機關自為執行就不能收費 有違執行費用公平分擔原則 小弟支持丁說實務看法 至於學說認為有違執行費用公平分擔原則 其實是誤會 蓋對於執行機關而言 執行本來就是其職務義務 執行費用早已為執行機關公務員之薪俸所吸收 額外徵收執行費用反而不公平 就像一個在國中專門教數學的生物老師 不可能說我在外面交補習班可以收補習費 所以我在學校教數學除了薪水外 還要另外收費 一律將拆除違建放進直接強制 而不去思考直接強制和代履行的區分 奇也怪哉XD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看法? 歡迎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3.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1762673.A.331.html ※ 編輯: shadowpriest (1.160.53.86), 12/15/2016 08:48:17

12/15 09:04, , 1F
爛題目啦!明明是代履行
12/15 09:04, 1F

12/15 09:08, , 2F
覺得這題出的不好
12/15 09:08, 2F

12/15 09:09, , 3F
選B路過
12/15 09:09, 3F

12/15 09:28, , 4F
這次出了幾題的選項有學說爭議,選擇題就沒辦法,是相對
12/15 09:28, 4F

12/15 09:28, , 5F
作答
12/15 09:28, 5F

12/15 09:34, , 6F
選B的路過QQ
12/15 09:34, 6F

12/15 10:07, , 7F
我也選B QQ
12/15 10:07, 7F

12/15 11:45, , 8F
這題真的出的不好
12/15 11:45, 8F

12/15 11:55, , 9F
感覺選項是中出現[明定]這兩字問題就很大
12/15 11:55, 9F

12/16 20:40, , 10F
是不是明定出問題+1 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章節未明定費用由
12/16 20:40, 10F

12/16 20:40, , 11F
義務人負擔。若適用25條(公法上金錢章)之必要費用,參
12/16 20:40, 11F

12/16 20:40, , 12F
考施行法第30條亦未將拆屋納入><
12/16 20:40, 12F
文章代碼(AID): #1OKUTnC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