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上有無人格的區分實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尋)時間9年前 (2016/11/09 19:05), 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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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緒上得知 法人賦予"人格",因此享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資格 在唸到行政機關的時候 根據行政機關人格否定說,不具人格 像是台北市政府就不具人格 我的問題就是,具與不具人格的區別實益到底是什麼? 是不能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不能訴願? 不能行政罰法? 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在唸到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的區別時 腦袋會一直卡在... 喔我知道權利能力的歸屬是屬行政主體 這意思似乎是在說行政機關不具人格(?) 但感覺行政機關好像又可以負擔權利義務的感覺... 然後我又看到3Q解題書上面解說"臺中市政府是廣義的行政主體 不但得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亦得為行政罰法之行為人 更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我反面解釋>照狹義行政主體說 臺中市政府不是行政主體 所以不能做上述那些事情,但好像又不是這樣 囧 我整個都亂掉惹QQ 抱歉問的有點亂 求前輩健檢感激不盡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62.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8689541.A.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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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要登記"台北市"或"台北市政府",大概就這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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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幾乎都是由機關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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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是公法人,台北市政府是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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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台北市執行職務。不知道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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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樣記,臺灣的行政主體有4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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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臺中市是行政主體,臺中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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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是行政機關,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是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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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格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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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人格與否只是技術上的安排,要說實益可能是行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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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便,因為某些機關是可以由上級裁撤或成立,所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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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行為仍歸於背後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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