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問題?
餓死抬頭
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的善意第三人,對於其行為能力是否有要求?
87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是指善意第三人得「主張」系爭意思表示有效
此一主張是否屬於「單獨行為」之行使?
今天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屬於得「主張」系爭意思表示有效之主體?
手邊的資訊好像都沒有談到這一塊
有高手能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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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是沒有寫到主張,但是本魯參閱王澤鑑老師的民總,裡面寫道:「所謂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其為有效;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
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
有點類似單獨行為或意思表示的行使,行使過後再依主張有效與否異其後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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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nggiin (111.82.167.96), 10/26/2016 1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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