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三則之一:
一、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
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
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
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所以實務改變見解,即使是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亦可論刑法
三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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