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訴訟的問題
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大家 剛剛看到這篇新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陸軍專科學校楊姓講師,被控藉故帶女學員到摩鐵「休息」,
卻對她性騷擾,不僅又吻又抱,甚至厚臉皮訕笑說「我可以和妳共浴」、「我可以壓妳嗎
?」醜事爆發後不僅以「乾爹」自居,為脫罪還硬拗被害人引誘他,校方調查屬實將他解
聘且今後不續聘,楊男竟打行政訴訟,抨擊校方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他敗訴,仍
可上訴。
我的疑問是
行政訴訟不是三級二審制嗎
到高等法院不就是二審了嗎
為什麼還可以上訴?
是我有哪些搞錯了嗎 ?還是哪裡沒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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