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刑法外行人平行評價概念一問
小弟在教科書跟參考書看到兩段提到"外行人平行評價"的內容:
A.構成要件故意除了認知構成犯罪之事實外,還須認知該事實所普遍存在的社會意義(所蘊含的規範評價),且僅須達到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程度即可,學理上稱外行人平行評價。
B.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之正面包攝錯誤,行為人錯誤地將其所涉及的構成要件做有利於己的解釋,而誤認為其行為不再為特定之構成要件所包括。依照法律外行人平行評價來看,行為人對系爭概念的理解,是否符合一般非法律之外行人的通常理解:若是,則該包攝錯誤影響故意;反之,行為人自以為是的獨特見解並無影響。(另一說為比照禁止錯誤來處理)
想請問一下,這兩處的"外行人平行評價"好像不同吧?
A的意思是說行為人縱使認知構成犯罪之事實,倘若未理解該事實所普遍存在的社會意義(即一般人所能理解之程度),將形成構成要件錯誤而阻卻故意。
B的意思則是認為行為人的正面包攝錯誤,若與一般非法律之外行人的理解一樣,則影響故意的成立。
A為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面),B為法律面的包攝錯誤(對法律的解釋錯誤)。我這樣的理解對嗎XD
但為什麼都是以"外行人平行評價"來處理,不太明白,還是說這兩段是在指同一件事?
手機排版有點亂請多包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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