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28條的疑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米斯柏格)時間9年前 (2016/10/11 13:58),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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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初次看民法28條覺得有些疑惑? 依民法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我有疑惑的點在於(連帶)? 因為既然法人和有代表權的董事為同一個法人格關係 ,那麼董事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且不論違法或合法 就等於法人的行為吧! 那麼若依上述的見解董事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 應該就是等於法人的侵權行為,那麼法人一個人負責才對吧? 何來的董事與法人負連帶責任呢?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惑吧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6165520.A.D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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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不會做壞事呀!做壞事的是人,但如果因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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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而對於他人為損害之行為,法人該為此負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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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自己本身「也」是該負責,所以董事跟法人都有責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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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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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商事公司法類的都默默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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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類似採早期法人擬制說的看法 你用法人實在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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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才會有覺得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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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說已改採法人實在說下 法人本身已經可以構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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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主體 所以就沒有必要再迂迴的用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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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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