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94律師民法第二題 ??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os)時間9年前 (2016/10/01 15:48), 9年前編輯推噓1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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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94年律師民法第二題 題目大概是 甲賣一預售A屋給丙 又賣同一預售A屋給丁 落成之後 甲把預售A屋點交給丙佔有中 但登記給丁 就典型的一屋二賣 張台大的解題書上 是寫丙向甲主張349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甲負有348交付移轉A屋 且349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 所以丙依353準用226向甲主張賠償 我自己是覺得怪怪的 後來上網查 保成網頁改版 只有保留近五年的題目 宇法把司律解題全撤光 高點的話 是直接用可歸責甲給付不能 所以用226賠償 想請教一下 哪個才是正確 謝謝 另外想問一下 張台大的解題書 真的都是張台大寫的嗎 (像喬台大有特別說自己解) 因為最近在看張台大的解題書 有些風格實在有點怪 跟以前張台大還在補習班教書的解題講義不同 像是2000年的台大題 口述講座 就跟書上風格很不同 還是這本解題書是出版社眾作者混編的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8.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5308084.A.36B.html ※ 編輯: osee (123.192.18.52), 10/01/2016 15:49:55

10/01 16:08, , 1F
ㄜ 債總跟債各不衝突啊
10/01 16:08, 1F

10/01 17:15, , 2F
不能用權利瑕疵擔保,因為甲丙間並非自始有權利瑕疵
10/01 17:15, 2F

10/01 17:19, , 3F
權利瑕疵部分無誤吧,給付標的原則須確保然後不會有第三人
10/01 17:19, 3F

10/01 17:19, , 4F
跳出來主張權利,然後對丙僅交屋無移轉登記致丙無法取得
10/01 17:19, 4F

10/01 17:19, , 5F
所有權,論給付不能,兩者不衝突@@
10/01 17:19, 5F

10/01 17:40, , 6F
有債各當然先用債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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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8:25, , 7F
覺得不能用權力瑕疵擔保+1,契約成立時權利無瑕疵
10/01 18:25, 7F

10/01 19:26, , 8F
確實有聽過掛作者名的,但不是張台大
10/01 19:26, 8F

10/01 19:26, , 9F
樓下張台大
10/01 19:26, 9F

10/01 19:27, , 10F
啊啊歹勢我沒看題目就回了 這題的確應該沒有權利瑕疵
10/01 19:27, 10F

10/01 19:27, , 11F
擔保
10/01 19:27, 11F

10/01 19:38, , 12F
想請問2000台大 口述講座跟書上不同的地方是?@@
10/01 19:38, 12F

10/01 21:50, , 13F
典型一屋二賣->嗣後瑕疵->債務不履行
10/01 21:50, 13F

10/01 21:51, , 14F
惟典型一屋二賣/出賣人為房屋所有人/買賣契約成立時
10/01 21:51, 14F

10/01 21:51, , 15F
出賣人為所有權人無瑕疵
10/01 21:51, 15F

10/01 21:52, , 16F
然本案為預售屋/出賣人從未登記為房屋所有人
10/01 21:52, 16F

10/01 21:55, , 17F
但是我也沒有解答XD/管見認為應該去查判決
10/01 21:55, 17F

10/01 21:59, , 18F
但私心的認為出賣人賣的如果是登記請求權->債務不履行
10/01 21:59, 18F

10/01 22:00, , 19F
但是如果是所有權/認真的說所有權從頭到尾就是丁的
10/01 22:00, 19F

10/01 22:01, , 20F
結論/老師出這種題目真夭壽/是嫌學生念的不夠多嗎XD
10/01 22:01, 20F

10/01 22:04, , 21F
如果房子一開始登記為丙/權狀上根本沒有出賣人的名字
10/01 22:04, 21F

10/01 22:05, , 22F
房子是建商給丁登記
10/01 22:05, 22F

10/01 22:07, , 23F
寫錯 一開始登記為丁(非丙)
10/01 22:07, 23F

10/01 22:09, , 24F
好吧->兩說併呈
10/01 22:09, 24F

10/04 10:35, , 25F
因為甲可歸責,所以我權利瑕疵之外,也構成債務不履
10/04 10:35, 25F

10/04 10:35, ,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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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xseqD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