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5司法四等書記官 訴訟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認識你自己)時間7年前 (2016/08/17 00:49), 7年前編輯推噓8(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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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簡述題目)甲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乙。甲受一審民事敗訴,書記官將判決6/1送 達甲,6/3送達乙。甲6/22才提出上訴,問甲是否逾期。 訴訟法是我這次最慘的一科,雖然每題都有寫,但只求每題有10分。。請不要笑我寫的答 案。 我是先寫乙特別代理權應指有包含上訴權, 但關於送達的規定,因本人收受送達,而本人雖有委任特定 代理權給乙,但因本人仍有上訴權,送達合法。 依送達規定,先收到送達之人,起算上訴期間,因而6/21為最後期限,所以上訴逾期。 但看到網路上補習班擬答寫, 84年民庭決議是有說送達給當事人並無不利, 但90年第7次民庭已說84年部分因不明確不再援用, 而依訴訟法規定,有委任收受送達後, 如審判長認有必要寄給當事人,應曉諭。 所以本案件,當事人所收受送達不合法。 應從乙收到時間算期限,也就是6/23。 想請教大家的是,這樣擬答是正確的嗎? 如果他寫的對。。那我寫錯。。但也有論理在。。 有可能有個10分嗎?雖然之前有考過的經驗。。 但對於訴訟法給分的大概標準。。實在很擔心。。 因為我專業科目只有法組最高考到56,,,上次訴訟法才19= = 先謝謝大家的指點了!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HTC Butterf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0.57.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366175.A.B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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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132 有訴訟代理人應該要向該代理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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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見解是採90年第7次民庭 因為法條說"應"向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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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訴訟代理人有限制收送達權 不然應送達給該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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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寫到爭點應該有10分吧 訴訟法要拿高分其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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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訴訟代理人 送達應向訴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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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訴訟代理人具有特別權限故其上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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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應向代理人為之的觀點,但我看法是。。如無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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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達,而只寄給本人。則違反本條,但有送達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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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便已不違反本條規定。所以我覺得這題爭點在,又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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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本人時,如何認定。90年決議雖說84年不援用,但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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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是否送達給當事人不合法。而如不合法,是無向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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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還是本條已明確限制向本人送達,或即使向本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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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同樣不合法。爾或是,有依本條規定,向"應"收代理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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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同樣不合法。爾或是,有依本條規定,向"應"收代理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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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但對本人送達,本人亦無反對之意思,則送達亦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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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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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訴代時 送達本人 未送訴代 你知道這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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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理由在於,於有代理人之情況下,送達若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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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架空訴訟代理制度,而使當事人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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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者都有理由 至於要採那個 其實目前還沒有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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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原po解題時可以先寫送達效力的部分 再去討論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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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實在我看來 這題沒有考到律師的特別代理權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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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最後是甲自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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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們都解釋的蠻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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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錦上添花幫忙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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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可以先用132帶出法條規定 ,再解釋這個情況有肯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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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認為甲是當事人,送達甲有效,但實務上有否定見解(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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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可沒有)認為當事人在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時,為保障不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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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當事人,判決必須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始生效力,本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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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收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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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認6/3判決方對甲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應自6/4起算至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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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甲自己上訴的部分:甲授予乙特別代理權,不剝奪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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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上訴權,故甲未經由乙而在上訴期間內上訴,上訴仍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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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DOORS (111.240.141.48), 08/17/2016 0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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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大的解析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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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有座談會討論這個問題,可以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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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16:58, , 38F
這題我寫的答案跟N大差不多~閱卷老師給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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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iqGVl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