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104地特廉政/104觀護人/103調查局四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ravo)時間7年前 (2016/07/28 20:18), 7年前編輯推噓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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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個人閱讀刑訴解題書【林肯刑事訴訟法-基礎篇】, 目前有以下問題: 一、【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Q4】 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 2 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12年有期徒刑 確定。未料 2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 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經鑑識人員又發現甲之DNA跡證,檢察官乃以甲另案殺丁 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內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甲上訴至 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2年前丟擲炸彈時致死。 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書上解:本題為單一案件,檢察官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後案起訴不合法,法院應 諭之不受理判決(第303條第2款) 想法:甲先前炸死乙丙部分已判決確定,二審認丁死與乙丙部分為單一案件。為什麼 不是撤銷一審的判決,改諭之免訴判決呢? 二、【104觀護人】題目省略 本題個人對於同一案件,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 哪些情況要於判決書引用第300條,那些情況毋庸於判決書引用第300條感到疑惑。 書上寫實務認為未擴張犯罪事實或縮減犯罪事實時,才是要引用第300條之情形。 ex:強制性交犯意縮減為強制猥褻犯意,屬犯罪事實之縮減→故雖有變更起訴法條, 惟無庸引用第300條。 問題:有變更起訴法條,而未涉及擴張或縮減犯罪事實的情況嗎?可否幫小弟 舉例一下。 三、【103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題目略 問題關於:違法逮捕、違法搜索(身),取得手槍一把,扣押該手槍(另案扣押情形) ,該槍得否作為證據? 書上解:所得手槍應予排除。103台上字第448號決:案件遇有司法警察機關實施 另案扣押時,法院自仍應依職權審查其前階段搜索是否合法: (一)前階段搜索違法,後階段之另案扣押應屬第二次違法,所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 (二)前階段搜索合法,應就個案具體情節來判斷另案扣押有無158-4之適用。 想法:為什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不是直接用158-4判斷就好,還要分前階 段的搜索是否合法來判斷後續的另案扣押有無158-4之適用? 另如果題目為本案應扣押之物的情形,判斷有無不同? 以上...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 編輯: neoa01 (114.41.250.245), 07/28/2016 20: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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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是同一性案件,是指同一社會事實之構成要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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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適用的不同而已,譬如傷害跟重傷害,搶奪跟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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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為有學說認為後階段如果跟前階段(違法取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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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已經切斷違法延續關係,那麼後階段的證據就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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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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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說 前階段警察156,用暗示脅迫取得證據;後階段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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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有盡告知義務,且無延續前階段之不法,那麼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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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證據就無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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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是針對甲所犯殺人罪上訴,但是這個上訴本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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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單一案件問題,所以算是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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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要撤銷 去看一下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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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為單一性案件(想像競合犯), 所以是303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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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302你沒發現沒一款可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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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我跟你的想法一樣耶...前訴判決確定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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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訴依302第一款諭知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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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我想到67.10,然後就302第一款了,看到不受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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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也不懂原因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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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是針對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已經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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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判決確定應依302條1款下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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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同fang/qwerty/mucial大的看法,既判力擴張情形,丁部分應該受先前乙丙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對於重複起訴部分應為302條1款下免訴判決。 第三題部分就林肯書上,只有【另案扣押的證據能力】才要討論先前的搜索階段 合法與否。前搜索違法後另案扣押證據能力應予以排除;前搜索合法,另案扣押 再討論是否符合法律正當性,而有158-4的適用。 另感謝1FC大,但小弟想了解的有無引用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而無庸於判決書 引用第300條的情形。 您舉例的傷害與重傷害跟我舉得書上例子強制性交變強制猥褻,應皆屬擴張或縮 減犯罪事實的情形,判決書上要引用第300條。 ※ 編輯: neoa01 (114.41.241.106), 07/29/2016 20:56:17
文章代碼(AID): #1NcVWSEC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