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去年,普考,戶政,親屬法概要考題疑問.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考試類型:普考
年度:1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第三題
題目: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歲的乙女結婚,
並完成結婚登記。一 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
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 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
。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 應如何為之?
(30 分)
爆料:我朋友落榜了,花了四千元去打行政訴訟,合法得知兩項很有趣的資訊,
提供給去年同樣拿到底分的考友們參考.
1,原來偉大的閱卷委員認為,
就算18歲的甲己經結婚,依<民總第13條>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但很抱歉,取姓名是身分行為,不適用<民總>行為能力三分法的規定.
所以應考考生應該要在此處做些善墨.
個人感想,題目明明是問<戶政機關應如何為之>?
結果閱卷委員,卻又怪考生沒有寫到,民總規定是否適用於身分法?
我個人很懷疑,閱卷委員搞不好,根本沒有唸過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若真按照閱卷委員的想法,那以後18歲甲,想要來幫寶寶改姓,改名,認領...,
都要改請甲的法定代理人來辦了,因為甲未成年前,都不是適格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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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來偉大的閱卷委員認為,
新生兒父母,若是對於名字若喬不攏,此時應該要寫類推適用民法1059條
第1項,抽籤決定新生兒的<名字>.
個人感想,
(1)最好我國的戶政機關,會跟妳來玩決籤取名字的遊戲.
現實生活中的戶政機關只會一直催告家長來出生登記,逾期不申請,
戶政所將會逕為出生登記,抽籤決定決姓,並由戶所主任代取名字.
(2)小弟唸書不足,有請各界法律高手,究竟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1項,
此項法律高見,係出自於哪位法學名家之手?可否有請告知文章來源或
出處?以利小弟日後拜讀.
以上
敬請各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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