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04與869條間的關係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和平至上)時間9年前 (2016/07/16 21: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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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好 舉例如 丙以a地為甲對乙之100萬債權設定抵押 乙得甲之同意後將債務由丁為債務承擔 以下幾種情況應如何適用法條? 1.未得丙同意,乙丁為50萬併存之債務承擔 2.未得丙同意,乙丁為50萬免責之債務承擔 3.未得丙同意,乙將債務全數由丁承擔 我的想法 1.因併存債務承擔使乙丁對甲之債務成立連帶責任,對丙並無不利,丙仍負物保責任 2.小弟問題點所在 應適用民法869使丙仍就乙對甲及丁對甲之債務負責? 抑或依民法304於未告知丙時, 甲之抵押權於丁對甲之債務上消滅 丙僅就甲乙剩餘之50萬債務負責? 仿間的解答有寫到 869限於一部承擔 304為全部承擔時適用 但小弟的想法認為,若一部承擔不適用304 因涉及債務人丁之償債能力 於未得丙同意下對丙相當不利 似仍應適用304條保障丙 但如此869應該在何時適用?為小弟問題點 3.依仿間解法 依304條抵押權消滅 感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209.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675304.A.A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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