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4司律民事法第22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安靜踏實)時間8年前 (2016/07/13 09:34),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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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此想請教 104年民事法第22題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 由乙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 B.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 故仍為甲所有 C.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故無附合之適用, 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 D.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依附合之規定, 應為乙所有 正確答案是B. 想請教大家,為何C.選項不正確? 謝謝回答的朋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36.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373642.A.258.html

07/13 10:16, , 1F
動產和不動產附合是要成為不動產成分之一,可是定著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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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就已經被定義成非土地之構成部分,所以不會有房屋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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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變成乙;舊民法811修正草案雖然有寫有一定權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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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該不動產者,不適用之,可是後來也沒修正,所以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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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是不是以上我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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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才是不構成附合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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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00:25, , 7F
附合是事實行為,與行為人是否有權無涉,建於土地即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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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07:22, , 8F
很謝謝推文回答的朋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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