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 業務過失、公務員縱放等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咕咚咚☆)時間10年前 (2016/07/07 15:11), 10年前編輯推噓9(9020)
留言2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版友好,這邊有幾個問題想問~ 1.業務過失的"業務"是不法身分還是罪責身分?  撲馬書上寫是罪責身分,因為業務者有較高注意義務,後面附的解題也是解在罪責層次  李允呈解題書還有很多網路上的考古題卻都是直接解在構成要件層次   2.公務員縱放罪的"公務員"是不法身分還是罪責身分?  也是撲馬書上寫罪責身分,理由是任何人都有辦法縱放人犯,但公務員縱犯非難性較高  李允呈解題書和網路上考古題都直接解在構成要件,  於是一般人也可以可以成立公務員縱放的共犯(§163的共犯) 以上兩個問題我也想過,會不會就真的是有爭議,兩說都有人採 但通常遇到有爭議的問題,不管是教科書還是解題書都會特別寫說「此部分有爭議(略)」 而這兩個部分卻都沒有,都是直接解下去,就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3.藏匿人犯罪中,犯人自我藏匿不成罪,是在構成要件排除還是罪責層次排除?  看李允呈解題書上的寫法是「通說認為,本罪行為主體不包含該犯人(略)係基於期待可能性(略)」  但這所謂的「行為主體不包含該犯人」是在構成要件就排除了,還是因為沒期待可能性才免除罪責呢~  (法條並沒有像165一樣直接寫成"他人刑事案件")  就是說如果"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來"會不會成罪?  如果是構成要件排除的話,因為沒有正犯可以從屬就不成立教唆;  如果是罪責免除的話就還是可以成立教唆  網路上查了好多次但幾乎都只看到討論"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的情況,而沒有討論到這部分><   煩請大家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56.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7875497.A.1C5.html

07/07 15:35, , 1F
他水管有放課程 建議用聽的
07/07 15:35, 1F
好的!!!之後來找找看!!!謝謝!

07/07 16:16, , 2F
3我認為是罪責 法科就是怎樣你知道嗎
07/07 16:16, 2F

07/07 16:17, , 3F
我認為是這樣 你認為是那樣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07/07 16:17, 3F

07/07 16:18, , 4F
沒有什麼對錯 把你認為的論述清楚就好了
07/07 16:18, 4F
好的~謝謝>< 因為我怕這邊其實是有穩定主流見解, 然後我找到的資料裡有一方是少數說,甚至寫了會"被認為是錯的"這種情形~ 真的沒有共識的話我就自己論述好了XD!!! (嗚嗚所以說教科書們怎麼不講一下這邊沒共識害我整個好疑惑QAQ

07/07 16:20, , 5F
這就是法科的模糊地帶 3是無期待可能性
07/07 16:20, 5F

07/07 16:24, , 6F
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來 犯人無罪 他人成罪
07/07 16:24, 6F

07/07 16:26, , 7F
公務員當然是罪責身分啊 因為這個身分 所以加重處罰
07/07 16:26, 7F

07/07 16:27, , 8F
業務也是一樣啊 因為有這個身分 所以加重處罰
07/07 16:27, 8F

07/07 16:29, , 9F
一般人幫助公務員用那個從屬二階的不就成立共犯了嗎
07/07 16:29, 9F

07/07 16:30, , 10F
公務員身分是第三階的罪責所以可以成立共犯沒有問題
07/07 16:30, 10F
不好意思 我不知道是不是我本文沒有表達清楚>< 如果定位在罪責身分,依§31II,沒身分的人不是應該只能成立"縱放人犯罪的共犯(§162的共犯)", 而不能成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的共犯(§163的共犯)"嗎><? 但是很多考古題的答案都是解成後者QAQ" 不知道為什麼...

07/07 16:31, , 11F
1、業務身分是31第二項不純正身分喔,因為不論是否有業
07/07 16:31, 11F

07/07 16:31, , 12F
務關係都會成立該罪,只是對於業務身分有較高的期待可
07/07 16:31, 12F

07/07 16:31, , 13F
能性
07/07 16:31, 13F
好的,謝謝!!! 那我想請問看到很多考古題的討論層次是: 1.構成要件:(討論業務過失的業務身分) 2.違法 3.有責 這種寫法是否代表他們是把業務身分定位在構成要件呢, 還是其實定位罪責,為了方便起見之類的(???)也有這種寫法>< 還是說這就是錯誤的寫法><!!! (嗚嗚我也不太知道我在問什麼了,好混亂QQ)

07/07 16:38, , 14F
去法源key一key或者用google吧
07/07 16:38, 14F
有哦,但我找到的資料都還是一樣各說各話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QuQ 啊也可能是我GOOGLE的功力不夠強QQQQ...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6.193), 07/07/2016 16:48:11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6.193), 07/07/2016 16:51:48

07/07 16:55, , 15F
我認為業務/公職是第三階的罪責加重
07/07 16:55, 15F

07/07 16:56, , 16F
對啊 31 1項我記的是純正 2項是不純正
07/07 16:56, 16F

07/07 16:57, , 17F
不純正就是刑罰加重或者減輕
07/07 16:57, 17F

07/07 16:58, , 18F
沒身分的人不是應該只能成立"縱放人犯罪的共犯
07/07 16:58, 18F

07/07 16:59, , 19F
而不能成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的共犯 這是對的
07/07 16:59, 19F

07/07 16:59, , 20F
因為從屬不都是從屬到二階而已嗎 你從屬到第三階的
07/07 16:59, 20F

07/07 17:00, , 21F
話就會成立了這是極少數說才會從屬到第三階一般不採
07/07 17:00, 21F
好的>< 了解了~謝謝OuO!!! 那我就不要去理那些奇怪資料的奇怪寫法了xDDD

07/07 17:03, , 22F
不是喔,兩回事,我的解題書有時候放在構成要件前面討
07/07 17:03, 22F

07/07 17:03, , 23F
論,討論完再順著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帶過
07/07 17:03, 23F

07/07 17:05, , 24F
除非像生母殺嬰或說272很明白沒有爭點才會放在罪責稍微
07/07 17:05, 24F

07/07 17:05, , 25F
討論,因為構成要件幾乎一樣
07/07 17:05, 25F

07/07 17:08, , 26F
不管是罪責還是不法身分,不會因為你放在構成要件討論
07/07 17:08, 26F

07/07 17:08, , 27F
而有所改變
07/07 17:08, 27F
好的~感謝解惑!!! 還以為說他們在構成要件裡討論就是把他當構成要件要素的意思Q_Q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6.193), 07/07/2016 18:01:27

07/07 19:38, , 28F
會先討論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方便吧,因為如果討論出來不是
07/07 19:38, 28F

07/07 19:38, , 29F
這身份,後面就不用寫啦~
07/07 19:38, 29F
文章代碼(AID): #1NVW2f75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