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選擇題求解(家事法41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iang)時間8年前 (2016/06/25 15:3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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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進行援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不得追加主張丙侵害其婚姻圓滿幸福之權利,追加請求判決丙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B 甲不得追加主張乙在結婚前已有婚姻關係,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為無效 C 乙得追加主張丙尚未償付服務酬金,追加請求判決丙返還酬金10萬元 D 甲得追加主張乙於結婚期間向他借貸200萬元,追加請求判決乙返還借款200萬元 答案為A 2、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進行援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不得於第二審追加主張丙侵害其婚姻圓滿幸福之權利,追加請求判決丙負侵權損害賠償 責任 B 乙不得於第二審追加主張甲在結婚期間內有家庭暴力,追加反訴請求判決甲負侵權損害賠 償責任 C 甲於第一審追加主張乙女有虐待事由,追加請求法院裁定兩造離婚。法院仍得依事件性質 ,裁量認定有分別審判之必要,而裁定分別審判 D 甲於第一審追加主張乙女有虐待事由,追加請求法院裁定兩造離婚。經甲乙雙方合意該追 加虐待事由應分別審判,法院無裁量權限,應依兩造合意裁定分離之 答案為C 我想請問為何第一題甲不得追加主張丙負侵權損害賠償,而第二題於第二審甲就可以? 詳解只說了家事法41條,「基礎事實相牽連」應只限於家事事件,以避免家事庭財產法院 化。那為何第二審就可以追加財產權事件呢? 希望有人可以詳細的回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50.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840366.A.705.html

06/26 13:24, , 1F
第一題覺得C才是錯,依104第15次決議,家事跟民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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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以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且必須以提起丙類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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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第一題C的乙是不是要改成甲阿?
06/26 13:2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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