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年三等行政警察「刑法刑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eric)時間7年前 (2016/06/25 07:46), 編輯推噓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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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匯回給甲,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幣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我想問 就審判權的部分 不符合屬人原則刑 7 最重3年以上(339-4加重詐欺法定刑是1年上7年以下) 所以 適用屬地原則 刑4? 結果發生地?還是行為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812005.A.9ED.html

06/25 07:56, , 1F
上位階,大陸算我中華民國領域內,所以適用刑4,犯罪地。
06/25 07:56, 1F

06/25 08:39, , 2F
大陸不是東南亞阿.....
06/25 08:39, 2F

06/25 08:41, , 3F
本題非屬人原則以及世界法原則 用屬地主義來解
06/25 08:41, 3F

06/25 08:43, , 4F
另外這四人均為共同正犯 直接交互歸責 隔地犯
06/25 08:43, 4F

06/25 08:44, , 5F
可是結果或行為不是其一在國內就可以適用我國法律?
06/25 08:44, 5F

06/25 09:53, , 6F
錢匯回台灣 所以結果地在台灣
06/25 09:53, 6F

06/25 09:58, , 7F
乙丙丁在東南亞騙到錢行為就既遂了 關鍵是甲仍在台灣
06/25 09:58, 7F

06/25 09:59, , 8F
指揮監控 共同正犯其中一人行為在我國領域 直接用隔地
06/25 09:59, 8F

06/25 09:59, , 9F
犯下去論就可以了
06/25 09:59, 9F

06/25 13:55, , 10F
甲在國內 刑訴5 刑法4,28
06/25 13:5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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