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總考古題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試回答下列問題:
(二)甲將其所有汽車一部以價金50萬出售給丙,並讓與該車所有權給丙且交付之。試問
此二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我想問,物權行為的部分 不適用物權行為獨立性嗎?
因為我看解題書上寫說 該車物權行為的部分跟前面買賣契約都是效力未定,這是為什麼
呢?
讀書讀到傻掉了,麻煩各位大大唸書空閒之餘可以幫在下指點迷津!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06.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332418.A.DD1.html
推
06/19 18:51, , 1F
06/19 18:51, 1F
→
06/19 18:54, , 2F
06/19 18:54, 2F
所以是說
像這種身分比較特別的人
他們做的法律行為通常都是債物權同一種效力嗎?
因為我在想這裡怎麼不行套物權行為獨立性Q___Q
※ 編輯: PMei (36.230.106.176), 06/19/2016 18:58:29
推
06/19 19:59, , 3F
06/19 19:59, 3F
推
06/19 21:09, , 4F
06/19 21:09, 4F
推
06/19 21:15, , 5F
06/19 21:15, 5F
→
06/20 02:03, , 6F
06/20 02:03, 6F
是不是民法第15-2條說的「重要財產之處分」就已經講了物權的部分 0.0/
※ 編輯: PMei (36.230.106.176), 06/20/2016 22: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