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受領遲延 第三人侵權行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要成為廢文王)時間9年前 (2016/06/16 16:55),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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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受領遲延 的問題 甲 向乙車行買車 約定10天後交車 乙10天後通知甲領車 甲到約定領車後隔三天後才領 在這三天過程中乙把車子停在車行門口(輕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丙刮車 這樣 到底是 誰向丙請求賠償 如果是甲可是車子還沒交付 所有權沒移轉 用184條的話 是哪項權利被侵害 債權 ? 如果是丙 又要怎樣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5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067310.A.3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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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乙依234已盡到提出給付之義務,所以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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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甲負受領遲延責任,受領遲延是權利之不行使,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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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債務不履行,本題效果為可使乙免責,所以甲雖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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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遲延乙仍然得向甲請求履行債務,債務履行所有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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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後甲再向丙請求184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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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借標題延續問: 甲是否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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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仍有所有權)?但對於此損害賠償乙有代償請求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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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另,侵權行為通常不包含債權(給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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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25II前段代償請求權要件出發思考,債務人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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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給付不能”事由…,意思是指給付不能,所以本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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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代償請求權沾上邊的話,應該只能用227類推適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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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但227的要件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本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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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為丙第三人,所以這題應該無法適用代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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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丙為將車燒毀致乙給付不能,那麼甲就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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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II向乙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搞不好甲乙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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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10萬,代償請求權能拿到50萬,那對甲反而賺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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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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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歡迎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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