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優先購買權與善意受讓
題目大概是
甲為已登記地A地所有權人,並將A地出租予乙,且乙在承租後在A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之後甲並未通知乙而將該A地出售給丙,而丙在之後又賣給善意的丁(皆已完成登記)。
想請問這個情況下
因為乙可以依土地法104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所以原本甲跟丙訂立的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乙
那這樣子,乙還能主張因契約無效而有機會優先購買A地嗎?
1.假如可以的話,善意的丁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2.假如不行的話,表示丁已善意受讓,
所以無法塗銷該所有權,那這樣下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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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題目是自己想的,可能內容不盡完善
大致上是想要問當有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與善意受讓在一起時
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又該怎麼處理
雖然實例上可能不太會發生這種事啦...
希望能聽點大家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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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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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同意買賣不破租賃,可是假如照這個看法,甲未通知乙的這個情形不違法嗎?
而且這樣子是以乙主張丙丁之間的買賣契約無效。
那假如乙是對甲丙間的契約主張無效,那這樣子丙不就無權處分A地,而丁善意受讓
最後丁為土地所有權人,而乙只能對甲主張損害賠償。這樣又感覺土104的優先購買權
無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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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1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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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我自己是覺得善意受讓獲勝的機會比較大
不曉得henry大大有沒有實際的判例可以提供呢?
因為就我的認知,104條的先買權申請登記時
應該要檢附放棄先買權文件或是超過十天不答覆的證明吧
所以才會覺得實務上應該很少這種機會,登記機關會隨意的讓當事人登記
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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