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條各項依序適用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空瓶子)時間9年前 (2016/06/04 09:42), 編輯推噓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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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想請教一個問題 法條各項之間,是否依照數字小適用到數字大的 舉個範例 有關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30條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 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 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 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上述四項其適用順序為何? 我理解依照法理,適用順序應為第1點先適用,而後順序適用到第2點、第3點… 但我卻找不到有類似此法理之論點 意即找不到有哪個學者或老師有論述過此法理 所以想問一下,法條各項間,從第1項依序適用是否有哪個學者或法規提出論述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53.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5004540.A.B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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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法優壓前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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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後面壓前面 但是單條內部檢討 請立法機關解釋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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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舉例有什麼情況會遇到須選擇優先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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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一般來講無特別規定就是無先後適用順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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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種"手冊" 感覺比較像行政規則 不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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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有可能涉及裁量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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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手冊是從網路犯罪的刑事訴訟管轄權推演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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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的部分,我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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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A地現住B地的甲在C地的網咖使用伺服器在D地的網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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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E地的犯罪嫌疑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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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部分除了警偵手冊30條以外,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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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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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優位原則,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故原則上應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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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住所,居所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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