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停止羈押與再執行羈押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時間9年前 (2016/05/29 21:57),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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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停止羈押的一個問題: 依據114,若最重本刑3年以下、孕婦、保外就醫,可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 依據117,若因保外就醫而停止羈押,但病好了後, 只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才可能被再執行羈押。 這樣意思是說,犯"最輕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只要保外就醫,就不會再被羈押嗎? 但如果,一樣犯"最輕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沒有保外就醫,就會再被羈押? 不知道大家能否明白我的意思,我只是覺得有沒有保外就醫差好多喔。 ---------------------------------------------------------------- 第114條  I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 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第117條  I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 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63.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530228.A.A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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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是羈押原因存在,但認為因114條那幾款的理由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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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羈押的必要,所以改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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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停止羈押的原因消失後,只要有必要,就是新發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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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一項的情況,可依117條第一項第三款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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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依你的刑度假設,這時101條適用的就不是第三款,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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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款的羈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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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我懂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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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來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也可以用101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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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再執行羈押,那117I第5款不是很多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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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很多餘。但是在認為「釋字665重罪不得為羈押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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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沒有影響到117I第5款,那就不會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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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懂了!!! 你念的好通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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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主提問,也感謝A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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