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 複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5/25 17:25), 編輯推噓8(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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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行政法有一題我覺得疑惑,想請教大家的想法~ 題目: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102薦升] (a)公務人員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答案是(c) 百分百解答是說:停職是行政處分性質,不服得提起複審之救濟 但是之前上林清老師教的,我作的筆記是: 復審的標的為行政處分,停職的性質不是行政處分故不能復審 而我翻課本也只找到法院實務見解:應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始符合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 找不到有說停職可以複審的部分,請問我哪邊誤解呢? 謝謝大家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3.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168348.A.F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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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思維應該是會影響公務員身分的可以題復審;如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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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提申訴。我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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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是影響權利,還是只是工作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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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處分涉及身分上的變動,按實務見解,得允許公物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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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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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懲會移送的才不能爭訟;主管機關移送監察院或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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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有免職、休職、撤職等重大情事而先行停職可以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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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林清老師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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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公懲法第五條第一項不能爭訟,第二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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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為是因為第二項停職處分是主管機關作成的,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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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而第一項是公懲會(法院)做的決定,不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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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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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有多種態樣要先釐清,選擇題沒辦法考完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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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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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是不是行政處分 公懲會的是司處分 上級長官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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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分 有無影響身分權益 有就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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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林清的課,也是剛做同樣林清的選擇題,然後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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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題目要多做,還要臨場判斷,冷靜再看仔細選項,這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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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處分兩字,就可以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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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記影響公務人員身分 就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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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HM-Sz1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