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程法118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時間8年前 (2016/05/16 05:26),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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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 關於後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有疑問 所謂另定日期 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機關得自“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的期間進行追 討。 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時點” 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7.13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3347608.A.70D.html

05/16 06:47, , 1F
向後失效
05/16 06:47, 1F

05/16 08:43, , 2F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以你的例子來說 可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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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8:44, , 3F
但是 但書 認為在維護公益的前提下 可另訂失效日期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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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8:46, , 4F
以那另訂的日期點 向後失去效力 至於時間點可能是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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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8:46, , 5F
也可能是未來 但非指行政處分作成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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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6:10, , 6F
了解了@@ 感覺書上對此著墨不多
05/16 16:10, 6F

05/17 13:17, , 7F
那一句話已經表示得夠清楚了 為何要多加著墨?
05/17 13:17, 7F
文章代碼(AID): #1NEEcOSD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