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0地特刑總考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思)時間8年前 (2016/05/13 19:56), 編輯推噓4(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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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00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總考題: 甲與乙有金錢糾紛,雙方相約某日清晨到公園談判,甲為了壯大聲勢,找來友人丙 攜帶槍支到場助陣。丙抵達公園時,遲遲未見乙現身,正好丁開車進入公園,被丙 誤認是乙,而遭丙開槍,腦部中彈死亡。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有疑惑的是丙的部分: 1.丙開槍,丁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2.丙攜帶槍枝,成立加重危險物品罪。 參考公職王的擬答,認為兩罪屬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但是我覺得這裡是"數行為"構成數罪名,數罪併罰。 因為題目裡"攜帶槍支"是為了助陣,後來是丙自己開槍的,所以感覺應該是2個行為, 想了很久也沒有結論,問問看大家的想法,謝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2.91.185.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3140571.A.7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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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丙初無殺人犯意,後始起意殺人,論數罪併罰。74年5月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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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28, , 2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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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1:30, , 3F
可以問甲有何責任嗎?甲應該無教唆,且殺人這件事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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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事先犯意聯絡,亦不是幫助犯或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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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有可能成立15條第二項之不作為犯?因自己行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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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找來的行為)致有犯罪結果之危險而無負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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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結論是甲無罪(理由跟a大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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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問題在丙帶槍,究竟是否為甲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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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依題意,丙帶槍是甲要求他帶的,並非丙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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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丙自己想帶,甲不知情,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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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甲教唆,就有教唆違反槍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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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要甲知情丙有帶槍,應該可用13條第二項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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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叫丙帶槍的目的是助陣,非殺人,所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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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唆,結論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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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開槍殺人的情形是甲可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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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意的行為,所以甲算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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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找一個明知有槍而且會殺人的黑道,叫他助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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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明知開槍殺人的風險很高,應該能用13條二項去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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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題目來看,甲一開始是要壯大聲勢,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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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預見丙真的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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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甲對於丙有帶槍這件事是否知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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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的話就有預見的可能性,用13條二項,不知情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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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DS3RU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