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升薦任民總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會電腦的宅男)時間9年前 (2016/05/11 16:55), 9年前編輯推噓10(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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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教一題民總,題目如下 二、18 歲之乙對不知情之丙詐稱已得乙法定代理人甲同意,由乙代理甲將甲之音響出賣 於丙, 然事後甲不承認此買賣契約,乙為避免甲之追究,乃主張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買賣契 約 不生效力,丙則主張乙使用詐術,該買賣契約應強制有效。試問: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如何 看不懂補習班的解題,想問版上的大大 一.第104條,乙代理甲的意思表示效力不因限制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之法律行為,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故乙丙間之買賣契 約,對甲不生效力 第110條,乙應對善意相對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第83條,乙以詐術向丙相信其得法代同意,故乙丙間之買賣契約強制有效,丙主張有 理由 結論:買賣契約有效,但對甲不生效力,丙僅得對乙主張第110條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這樣的解題有錯誤之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49.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2956924.A.2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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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解題 買賣契約有效應該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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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分兩個部分,乙須對丙負無權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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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丙可以主張乙施用詐術而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買賣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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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解題 買賣契約有效應該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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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分兩個部分,乙須對丙負無權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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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丙可以主張乙施用詐術而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買賣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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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不注重當事人特性,所以主張丙可以主張在乙丙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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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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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的。83條在這題沒適用餘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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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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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n20330 (1.168.148.55), 05/11/2016 18: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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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無權代理,因本人拒絕而確定對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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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110條損害賠償部分,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應負責則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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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乙係用詐術,無受民法保障未成年人之必要,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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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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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蠻好奇 補習班解答「買賣契約有效」契約當事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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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無權代理並不因本人否認而使法律主體發生變更,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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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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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權代理的話,買賣契約是存在本人甲和相對人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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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只是代甲意思表示,乙跟丙之間根本不會有買賣契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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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本人甲拒絕承認買賣契約,甲丙間的買賣契約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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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點是第170條無權代理。另外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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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詐術使債權行為有效,是指債權行為存在限制行為能力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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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之間,本題根本不用用到第83條,乙丙間根本就沒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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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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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民總有寫到類似這題,從契約是否注重個人性而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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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契約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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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可對乙主張民法110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倘丙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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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給乙,丙亦可依據民法179條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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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乙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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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師民總寫到的是「冒名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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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w大110條有論者認應目的性限縮排除限制行為能力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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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0:17, , 32F
的必要 惟本案乙施用詐術行為顯見其智慮已周故無保護必要
05/11 20:17, 32F

05/11 20:19, , 33F
這補習班的解答有點怪怪(契約有效那裡) 又沒什麼說理部分
05/11 20:19, 33F
各位大大誤會了,上面是小弟的腦解,不是補習班的,所以怪很正常 感謝b大還有w大幫我解惑,因為我一直卡在丙主張83,讓整個法律行為有效有理由,所以 丙主張無理由,因為契約效力及於甲丙間 ※ 編輯: len20330 (1.168.148.55), 05/11/2016 22:13:56
文章代碼(AID): #1NClDyB_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