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羈押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啾米熊)時間8年前 (2016/04/26 08:58), 編輯推噓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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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些關於羈押的問題 1.法院開羈押庭時 律師在場權的相關法條?? 我查了一下只有查到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goo.gl/q6r2aa 先不論它到底是什麼東西 至少裡面的第34點明文提到律師在場權 第34點(羈押訊問,應通知並等候辯護人到場)   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如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 方法通知該辯護人,由書記官作成通知紀錄。被告陳明已自行通知辯護人或辯護人已自行 到場者,毋庸通知。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檢警漏 未通知或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詢)問或等候法扶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而無法律扶助機 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羈押訊問時請求法院通知者,法院宜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 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刑訴法三一、九三之一、九五、一O一、一O一之一) 不過上面括號內的法條似乎並沒有將羈押庭的律師在場權明文化? 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我看到一個考羈押庭時律師在場權的考古題 雖然有點久遠了 而在史奎謙的刑事訴訟法書中只有提到相關概念 並沒有具體條文,所以是否是真的法無明文呢? 題外話,這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到底是啥東西?? 2.免予羈押 我看到史奎謙的書上寫..... 免予羈押後的再執行羈押,就是新的事件,須為重新審查 不懂其原因是?書中流程圖也寫到相關條文是117-1 但這一條並沒提到改命羈押須為重新審查 (改命羈押是我在其他網頁看到的名詞,史的書沒提到) 另外第121條第一項提到一堆blahblah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那請問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呢?改命羈押呢? 是處分還是裁定?被告得否抗告? 問題很多,先謝謝願意回答的前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95.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1632280.A.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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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師在場權法無明文 100台上1851也認未通知律師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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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羈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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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執行羈押是新羈押的見解是從注意要點裡面導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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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林師仍認為再執行羈押只是撤銷原停止羈押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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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執行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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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林師的見解來看 再執行羈押就只是處分 故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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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 按117條4項準用103條1項一樣能導出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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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改命羈押 係指檢察官原不為羈押之聲請而為禁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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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而後有羈押之必要 故應為羈押之聲請 應同一般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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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法院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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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停止羈押 從121條裡具保責付需裁定為之來觀察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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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需以裁定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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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改命羈押之原因按117-1可能由檢或院方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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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是檢方的原因就落入羈押之聲請 按101條可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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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處分形成 若為院方原因 那麼只是執行前一羈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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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視院方前一為處分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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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所以到底是處分還是裁定呢XD,因為牽涉到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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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管道的不同,所以我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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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羈押的作成並沒有限制要以院方名義還是法官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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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視作成名義是何者才會決定是處分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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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就是注意一下釋字639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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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的裁定書 就會知道要抗告還是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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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7hqOI2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