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 共有物管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貓學步)時間8年前 (2016/04/24 15:34),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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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均等,對該地之管理,甲、乙、丙三人始終無法 達成協議,甲遂徵得乙之同意,決定將該地分成三等分,由自己與乙占有較佳區位部分使 用。請問: (一)對甲、乙所為的管理決定,丙有何救濟方法? (二)若丙將其應有部分讓 與丁,該管理決定對丁有無拘束力? 各大補習班給的解答都是申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方法和連帶賠償責任。 請問決定將該地分成三等分不是所謂的"分管契約"嗎? 那是不是要全體同意才可以? 這樣的話這題的解題方向就會完全不同 感謝各位前輩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58.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1483267.A.4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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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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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管契約的定義是什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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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也是契約,要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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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妥善使用共有物,820也賦予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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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作共有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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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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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5:10, , 7F
819是共有物整體的處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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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管理契約是適用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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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三等分不是分割還是共有所以只是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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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77S3G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