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おひさま)時間10年前 (2016/04/18 11:32),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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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在唸喬律民訴時遇到一些小問題望指教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 喬律於7-22 7-23頁的說明 想問為什麼 「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簡易程序」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應用簡易事件而誤用通常事件」則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通常訴訟程序不是較簡易訴訟程序有較高的程序保障?既然如此,誤通常為簡易不是侵害 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而具有高度公益,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 怎麼會變成屬於責問權的範疇? 是不是我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了? 十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4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0950367.A.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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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利益是屬於當事人自己的利益,當事人原則上得自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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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僅為私益。因此通常程序誤用簡易程序,因僅涉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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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程序利益的問題,因此為責問事項。但簡易程序誤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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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程序,因為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是法律預設不需要消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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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法院資源即可處理之事件,因此若有誤用,則涉及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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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面的訴訟經濟的問題,事涉公益,故非責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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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讀的時候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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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程式第二題三、四小題輸出的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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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推文錯地方 抱歉 應該推前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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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55LVM8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