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關於承攬的疑問
各位強者你們好
小弟在讀到承攬有一些疑問想請教一下
1.
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件工程發包給乙承作,
完成A棟別墅建築後,甲將A別墅出賣給丙,
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導致A別墅變成危樓,
此時丙得否依227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賠?
解題書上的解是
本題甲並無任何過失,無可歸責之事由,故丙不得向甲主張227。
但我的疑問是
基於224,甲無須就乙之過失負責嗎?
承攬關係中,乙可否認為是甲的履行輔助人?
2.甲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
丙因違反建築技術規則,致鷹架倒塌,壓毀丁的轎車,
丁此時得依184第2項向丙請求損賠,
那丁可否再依188請求甲負僱用人侵權責任?
也就是定作人跟承攬人之間有無188的適用?
麻煩各位強者給我一些意見~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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