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0年台大民訴考題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如雲)時間8年前 (2016/04/14 06:11), 8年前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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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請教版上各位高手,最近讀薏偉的民訴解題書,有題100年台大, 我不是很理解,希望大家能指點我是否有觀念錯誤的地方。謝謝大家:) 題目: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新台幣(下同)30萬元 。其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2009年12月5日開車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台大校門口前 撞倒騎單車之甲,致甲受有重傷,支出龐大醫療及看護費用約18萬元,5萬元之手提電腦 及7萬元之名貴單車亦毁損不堪使用,為此向乙請求損害赔償至少30萬元。丙係乙之僱主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問:(25%) ㈡如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赔償甲20萬元,僅有丙不服提起上訴,乙是否為第二審 之上訴人?第二審法院是否應通知其參與第二審程序?丙之上訴如遭駁回,乙是否應共同 負擔上訴費用?【100台大】 讀享的解答(實務見解部分) 2.僅有丙不服提起上訴時,乙是否為第二審之上訴人,實務、學說有爭議實務見解: 依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見解,認以上訴是否有理由, 作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之限制。亦即,唯有上訴有理由, 上訴效力始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 本題,丙提起上訴時,乙仍非第二審之上訴人, 須待法院審理認丙之上訴有理由時,乙始為上訴人 3.丙之上訴如遭駁回,乙是否應共同負擔上訴費用,實務、學說有不同見解: ⑴實務見解: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之見, 其認第56條規定之「有利不利」,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 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上訴既能阻斷判決確定,即屬有利行為, 故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本題丙上訴效力及於乙,故丙上訴如遭駁回時,乙應共同負擔上訴費用。 我的疑問是: 都依照實務見解的話,如果上訴被無理由駁回,上訴效力不及於乙,乙非上訴人。那怎麼 3.的部分又會要乙共同負擔上訴費用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0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0585462.A.AD6.html ※ 編輯: anomie111 (36.230.202.47), 04/14/2016 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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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的實務見解認為 只要共同訴訟人為有利行為,效果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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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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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認為有利係形式上有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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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訴屬形式上有利行為,故效果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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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遭駁回,即應共同負擔該上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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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3iFsh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