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院組織法考題一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4/09 21:38), 9年前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題是法組之神李源老師部落格給同學試寫的題目之一 一、法院行獨任制審判案件時,何人充當審判長? 法院行合議制審判時,何人充當審判長? 在合議制之法院組織中,法院之職權與審判長之職權有何區別? 魯蛇小妹粗淺分析這題,求請諸位大大指教有無需要補充之處,參考 書目是姜世明的《法院組織法》2014/09/01版本、保成攻略法典102年版 其實小妹對這科很有興趣 差點連呂丁旺、史慶璞的法組教科書都買 (喂喂喂 還有其他科目要讀啊 XD) 第一、二小題: 先說明一下獨任制、合議制 法院組織法(下稱法組)第3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法組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 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也是法組必背的條文之一,所以獨任審判時,就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姜師書上寫「其為獨任制者,則以該獨任法官為審判長。」(引用呂丁旺 的法院組織法.頁60) 另外姜師則指出,此時部份專為適用合議制審判長之職權,不當然適用 於用獨任制法官。 至於合議制,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一、二小題就這樣吧。 第三小題: 這題才是關鍵XDDDDDD 前面兩小題應該多數考生都可以打發掉 「合議制法院」之職權?小妹想到釋字392解釋理由書裡的一段話: 「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 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 感覺沒什麼相關性,充其量只是在說明「合議制之法院」與「審判長」係屬 兩種概念。 換句話說,有些事情需要「合議制法官三人或五人」始得形成法院之 外部意思決定,而有些則屬於「審判長」單獨決定事項。 如果要以法組本身條文來寫的話,大概就是法組101、105條的評議?這 部分要取決於「法院」而非審判長。 至於審判長的職權,除了法組裡頭例如法庭警察權、訴訟指揮權,其他 還有民訴51、202,刑訴31、63、288-3一項,可供參照。 所以審判長的職權有所限制,並且要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則屬 「法院之職權」。 不過呢,姜師的書上其實也有提到這個概念,法典也有附錄。 就是傳說中的「94台上1998判例」,這個字號要是丟出來,殺傷力想必 超強啊!!反正法組要背的判例不多 姜師直接以「審判核心事項」與否作為兩者的分際,並附帶提到 「法院之職權」與「審判長之職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處分會連帶 影響到當事人的「救濟方式」,這部份不贅述惹。 結論: 以上這些是不可能在試場中完整寫出來的,除非其他三大題不想寫了? 這些大概是我想得到的解題方向,其他三大題之後也會PO上來一起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148.235.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0209112.A.FD7.html ※ 編輯: Zyth (221.148.235.98), 04/09/2016 21:40:14 ※ 編輯: Zyth (221.148.235.98), 04/09/2016 21:42:57

04/11 19:23, , 1F
關於審判核心事項,有參與審判法官本於自由心證獨立判斷
04/11 19:23, 1F

04/11 19:23, , 2F
,合議裁判不服的救濟方式就是向上級法院提上訴或抗告;
04/11 19:23, 2F

04/11 19:23, , 3F
至於審判核外,則由審判長基於訴訟程序主持人地位為單獨
04/11 19:23, 3F

04/11 19:23, , 4F
決定處分,受處分人 依法不得聲明不服外,救濟方式就是
04/11 19:23, 4F

04/11 19:23, , 5F
向審判長所屬的法院提出準抗告
04/11 19:23, 5F

04/11 20:04, , 6F
傳說中的法組之神@@謝謝老師
04/11 20:04, 6F

04/16 20:03, , 7F
剛剛才在想第三小題要怎麼寫,沒想就在這裡看到討論,
04/16 20:03, 7F

04/16 20:03, , 8F
感謝提點…
04/16 20:03, 8F
文章代碼(AID): #1N2GNO_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