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侵權損賠範圍的問題
Q:
甲客運公司之司機乙駕駛公車時發生車禍
導致乘客丙(職業為工人)多處受傷,丙住院後6個月方痊癒出院,
住院期間,丙之母親(職業為家管)在醫院看護丙。
此外系爭車輛之保養維修一切正常,事後亦證明乙無過失,
問丙對甲乙得主張何種權利及損害之賠償?
在侵權部分因為乙無過失,
所以184.188.191-2都不會成立
丙只能依契約責任向甲請求負654的運送人責任
但是我在書上有看到
就損害賠償範圍的部分
丙可依193請求失能給付
還有其母因擔任看護所增加的日常生活費用
我的疑問在於
丙既然無侵權責任可以主張
那為何還有193可以請求?
想請教版上的各位強者
幫小弟我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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