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之追加財產
今天在練習民法104年關務特考第二題時,對於民法第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之追加財產
」及1030條之4第二項「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有以下疑問
,不知道是哪個觀念沒搞懂,請各位有想法者,不吝賜教,謝謝!題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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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本題中,甲贈與丙的玉手鐲是該以「贈與時」(處分時?)的200萬追加為
甲之現存財產,還是以現在價值300萬追加?
依上述兩個法條,我認為是甲贈與丙時(處分時)的200萬,但看過兩種出處的擬答卻都
是以現值300萬追加,想請問大家覺得是200萬還是300萬才對呢?可否請大家幫我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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