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水利法規水權之展限規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東東)時間9年前 (2016/03/29 12:36), 9年前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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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權之消滅與展限相關規定 在水利法第40條:「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 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但是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 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限登記者,應按新申請取得 水權案件處理。」 請問各位版上高手,要依照哪一個才是正確的?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42.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9226176.A.3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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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條應是在敘述同樣事情,如水權於105.04.01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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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5.01.01開始到105.02.29可提出申請展限(細則36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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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也就是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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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前要提出這個動作(水利法40條所說: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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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展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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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衝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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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了解了~ ※ 編輯: DongDongXD (114.36.181.137), 03/29/2016 1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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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腦殘卡住,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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