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檢察官職權再議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語文)時間9年前 (2016/03/22 21:47), 9年前編輯推噓1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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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2:36, , 1F
刑訴256
03/22 22:36, 1F
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是這條吧?可是…這樣就是,可以職權再議的意思嗎? ※ 編輯: wandy77723 (223.138.209.130), 03/22/2016 23:01:21

03/22 23:24, , 2F
應該是256第三項 貪污罪涉及國家法益通常沒有告訴人
03/22 23:24, 2F
是的,是256第三項。剛剛沒注意法條錯誤,不好意思!改過來! 嗯…既然沒有告訴人,原則上,應該是檢察官依職權偵查犯罪,對嗎? 那如果偵查後是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那還有256第三項的適用嗎?還是就沒有了? ※ 編輯: wandy77723 (223.138.209.130), 03/22/2016 23:46:49

03/22 23:47, , 3F
聲請再議跟職權送再議不是兩回事嗎
03/22 23:47, 3F
…對不起,我把『聲請』和『職權逕送』搞混了…

03/22 23:52, , 4F
...你要不要先拆解一下職權送再議(256條3項)然後確定
03/22 23:52, 4F

03/22 23:52, , 5F
你的問題是什麼.....
03/22 23:52, 5F
想知道,以貪汙的例子,檢察官即使下了252第10款的不起訴處分,是不是仍然應該依照 職權逕送再議?

03/22 23:54, , 6F
檢察官必須要將案件"職權送再議"的前提有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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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4, , 7F
(1)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檢察官為252條第10款不起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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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4,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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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5, , 9F
(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且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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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6, , 10F
就你舉的例子 如果該被告涉犯之貪汙治罪條例條文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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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刑為三年以上 而檢察官最後下了252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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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7, , 12F
該不起訴處分書會載明本件職權送再議 然後地檢署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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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7, , 13F
相當快的速度把卷證全部送到高檢署 讓該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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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58, , 14F
是否將案件"駁回"或是"發回地檢由不同股檢察官承辦"
03/22 23:58, 14F
你好厲害…(崇拜) 我想知道的就是這個流程!!

03/23 00:01, , 15F
還有 職權送再議是"應"不是"得" 符合上開(1)或(2)條件
03/23 00:01, 15F

03/23 00:02, , 16F
檢察官就必˙須要把該案件儘速送高檢
03/23 00:02, 16F
我有看懂了!!太強了…

03/23 00:27, , 17F
喔因為貪污這類沒有告訴人 檢察官若做成不起訴 案件很
03/23 00:27, 17F

03/23 00:29, , 18F
有可能石沉大海了 才有職權送再議 聽教授說的
03/23 00:29, 18F
職權再議是這樣來的嗎?! 可是,職權再議不是一樣會被壓下去嗎…? 一般告訴人還有最終手段:258-1第1項,檢察官能適用嗎…? 在想,如果適用,那超熱血的檢察官說不定可以闖? 可是好像聽說過,檢察官不適用…? ※ 編輯: wandy77723 (114.47.178.104), 03/23/2016 00:43:45

03/23 00:59, , 19F
交付審判(258-1)只有"告訴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03/23 00:59, 19F

03/23 00:59, , 20F
"檢察官"不是"告訴人" 從而沒有聲請交付審判的權限
03/23 00:59, 20F
是喔…也是啦…想也知道本來就沒有說準用的嘛…有點可惜 謝謝您! ※ 編輯: wandy77723 (114.47.178.104), 03/23/2016 01:05:15

03/23 01:05, , 21F
如果檢察官真的認為被告到達起訴門檻 那起訴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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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1:07, , 22F
根本不用下一個不起訴處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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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1:08, , 23F
所以也沒有準不準用的問題
03/23 01:08, 23F

03/23 01:20, , 24F
ps. 問問題不用說對不起啦 還有什麼疑問就請繼續問吧
03/23 01:20, 24F
因為,老師說,檢察官可能會受制於壓力,所以不得不下252第10款。 所以才想說,如果是超熱血的檢察官,就是要揪出犯罪,但是受制壓力不得不下252第10 款,再議一定不會過,但是如果能準用258-1,那說不定有機會一搏! 不過果然不行啊… 真的謝謝你耐心回覆! ※ 編輯: wandy77723 (114.47.178.104), 03/23/2016 01:42:59

03/23 11:32, , 25F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涉刑案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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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1:34, , 26F
具一定嚴重的 對被告名譽等等絕對有大影響 前面已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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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1:35, , 27F
犯嫌不足 下了不起訴 再議被駁回 若又能提出交付審判
03/23 11:35, 27F

03/23 11:37, , 28F
其實揪出犯罪這種名義是兩面刃 被告也有可能冤枉的
03/23 11:37, 28F
啊…我沒想到這一點…… 你說的對,如果還能再交付審判,這對被告的侵害真的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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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交付審判帶有些糾問制的色彩 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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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如果以被告可能是無辜的這角度來看,真的不得不慎… 我想的太簡單了啊… ※ 編輯: wandy77723 (223.138.1.109), 03/23/2016 13:15:55
文章代碼(AID): #1MyKq00d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