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應訴管轄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秋風五丈原)時間9年前 (2016/03/15 19:10), 9年前編輯推噓7(708)
留言1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按民訴第25條規定應訴管轄的要件之一有 須該法院“本無管轄權“ 可是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 難道法院不會按第28條第一項裁定移送其他管轄法院嗎? 那如果如此為何還會有應訴管轄的發生? 例如A住台北 B住基隆 A在新北打傷B B如果要對A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有管轄權法院有 台北地院 新北地院 那如果B故意跑到高雄地院告A A如果也不抗辯高雄地院無管轄權 是不是高雄地院就有管轄權? 但是如果高雄地院認為其無管轄權 想按28條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台北 新北地院) 那到底那邊才有管轄權?? 25條和28條的效力誰應該強一點? (我覺得是25強 因為尊重當事人訴訟自主 但是又感覺很不合邏輯 想不通) 小弟目前大三正在複習準備106司律 可能還有很多沒搞懂 如果問題太菜請多包涵……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98.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8040247.A.192.html

03/15 20:16, , 1F
好像有應訴管轄權說跟逕依職權移送說 兩說內容各有優缺
03/15 20:16, 1F

03/15 20:16, , 2F
03/15 20:16, 2F

03/15 20:50, , 3F
最淺顯的解釋就是大家都沒發現XD
03/15 20:50, 3F

03/15 20:51, , 4F
總不成終局判決後再說管轄權欠缺要救濟
03/15 20:51, 4F

03/15 21:22, , 5F
沒25條的情形後,再依28條。我的理解是這樣
03/15 21:22, 5F

03/15 21:25, , 6F
即便沒有管轄權,受訴法院仍得開庭審理,再依被告是否抗辯
03/15 21:25, 6F

03/15 21:27, , 7F
無管轄權決定後續動作(抗辯->移送 /不抗辯->取得管轄權)
03/15 21:27, 7F

03/15 21:28, , 8F
不過實務上幾乎不開庭直接送走XD
03/15 21:28, 8F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所以實務上很少有應訴管轄的例子囉????

03/15 21:30, , 9F
謝謝樓上
03/15 21:30, 9F

03/15 21:33, , 10F
可以參考臺灣法學雜誌 第158期 頁81~85
03/15 21:33, 10F
謝謝大家 我也覺得法院應該沒那麼閒會管不是自己管轄內的案件………… ※ 編輯: nhshlebron01 (36.236.198.193), 03/15/2016 22:35:39 ※ 編輯: nhshlebron01 (36.236.198.193), 03/15/2016 22:39:02

03/15 23:53, , 11F
移送管轄,好像就算結掉一個案件數了。
03/15 23:53, 11F

03/16 17:54, , 12F
先確定有無專屬管轄,若無就看有無和合意管轄
03/16 17:54, 12F

03/16 17:55, , 13F
若無合意管轄,就可以在普通管轄(以原就被)以及
03/16 17:55, 13F

03/16 17:57, , 14F
特別審判籍(民訴3~20條)擇一
03/16 17:57, 14F

03/16 18:00, , 15F
本來有合意管轄,但是另一造不抗辯,就變成應訴管轄
03/16 18:00, 15F
謝謝 ※ 編輯: nhshlebron01 (223.138.205.195), 03/17/2016 13:17:52
文章代碼(AID): #1Mv-st6I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