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先行/準備行為與程序行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熊)時間9年前 (2016/03/05 11:50),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一樣有在準備行政法的大家,行政處分的先行/準備行為跟程序行為之間有差異嗎? 我是之前是看高點艾律師的函授課程,在行政處分部分的講義裡只提到: 先行行為的意涵是「行政機關做成終局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要求 」,部分行為具暫時性行政處分的性質,可以提起救濟,如釋字459號的兵役體位判定。 程序行為的意涵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未達成實體裁決目的的相關行為」,對於其 行為不服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附帶救濟。 想知道兩者的差異與判別標準在哪裡?不都是行政機關做成決定前的行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37.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7149847.A.A47.html

03/05 13:37, , 1F
先行行為是程序行為的一種態樣,只是他比較強調先後順
03/05 13:37, 1F

03/05 13:37, , 2F
03/05 13:37, 2F

03/05 13:38, , 3F
而程序行為中具有規制性的,可以視為行政處分而提起救
03/05 13:38, 3F

03/05 13:38, , 4F
03/05 13:38, 4F
文章代碼(AID): #1MsbUNf7 (Examination)